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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規問題

需要: B26-1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牌照

注意事項

避免談及:

  • DNS 域名解析服務
  • 廣告攔截

參考

增值電信業務: B26-1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第六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域名解析是實現互聯網域名和 IP 地址相互對應關係的過程。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業務是指在互聯網上通過架設域名解析服務器和相應軟件,實現互聯網域名和 IP 地址的對應關係轉換的服務。

域名解析服務包括權威解析服務和遞迴解析服務兩類。

  • 權威解析是指為根域名、頂級域名和其他各級域名提供域名解析的服務。
  • 遞迴解析是指通過查詢本地緩存或權威解析服務系統實現域名和 IP 地址對應關係的服務。

互聯網域名解析服務在此特指遞迴解析服務。

不向公眾提供遞迴解析服務只在內部特定範圍使用,如何操作?

可以開通服務器 53 端口,並應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只在局域網內使用。

四、相關政策法規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經營電信業務或者超範圍經營電信業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其中情節嚴重、給予責令停業整頓處罰的,直接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具備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記錄並留存域名解析日誌、維護日誌和變更記錄,保障解析服務質量和解析系統安全。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提供接入服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為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履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費等服務。